冷静应对买家拒付 从容化解收汇风险2019-06-06

海外买家提出质量异议或其他违约理由而拒不付款的情况频繁发生,背后的目的可能是买方想转嫁市场风险,亦或是产品的确存在问题,也可能是买方自身经营原因,不一而足。这类情况发生后,如果简单接受问题的存在,就意味着无法收回全部货款且陷入被动;回避问题的讨论,又可能导致抗辩不足并错失可能的和谈机会。面对两难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为出口企业提供一些应对思路,希望能为您排忧解难。

强势买家拒绝付款

出口企业A与美国买方W有多年的历史合作,美国买方W是A企业在北美三大重要客户之一。A企业于2017年11月向买方W出口了300万美元的空调,支付方式为开出发票后90天付款。买方W收货后,称出口企业A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迟出运问题,因而拒绝付款。因应付款日刚到,出口企业向中国信保求助,希望能够协助其妥当处理货款催收事宜。中国信保收到出口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及贸易单证材料后,立即与买方W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买方W向中国信保解释拒绝付款的理由:

1、出口企业交付的货物中有40%存在离心开关开裂问题无法使用的情况。买方相应提供了检测报告、照片、买方的内部验货清单予以佐证上述主张。买方称检测报告是由出口企业派员与买方一同检测作出的,检测结论是2%的货物经抽样,发现离心开关确有质量瑕疵,且检测报告是由出口企业通过邮件的方式回传给买方。

2、部分货物存在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无法使用的问题。

3、电路板存在故障,但买方未提供相关证据。

4、货物迟延出运1个月,导致其无法按时向下游客户交货,下游客户已因此扣除部分货款,给买方带来损失,该损失金额达40万美元。

同时,由于产品质量瑕疵,陆续收到下游客户的退货,而且损失仍在不断扩大。买方主张向出口企业反索赔100万美元,并表示,后续如果有新的投诉,会增加反索赔金额。

出口企业道明原尾

面对买方步步紧逼的架势,中国信保即刻向A企业核实问题的真实情况。A企业表示,首先,买方W曾与A企业签订电子平台销售合作协议,在买方供应商系统平台上,可查询到300万货物的收货状态为可接受,正是因为货物显示为可接受,A企业才向买方W开出发票。其次,就离心开关问题,抱着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出于解决问题的初衷,确实曾派技术人员前往买方仓库检测。鉴于买方强烈要求以邮件回传检测报告,技术人员在未获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通过公司邮箱向买方回传了报告,没曾想买方以此为由扣除大额货款。后续,A企业也自行调取国内库存留样并检测,发现离心开关确实较正常型号偏大,在机器高速运转过程中的确容易出现开裂的问题。此前,企业刚刚更换了原材料供应商,正是由于新的供应商对开关尺寸的把握出现误差,才导致此类产品质量瑕疵问题的出现。其次,就买方所主张的产品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A企业表示此前买方并没有就产品规格提出特别要求,且贸易双方合作至今已有数年,买方也从未提出产品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但如果买方同意,A企业可派员对库存产品再次进行检验。另外,关于电路板存在故障的问题,A企业已经足额发出免费备用电路板供买方更换,而买方W也未举证证明其电路板存在故障及带来的损失。最后,A企业认为,虽然有100万货物迟延发货,但买方W未提出异议也未拒收,其收货行为应该是对迟延出货的认可,不应该在应付款日届满之后提出反索赔。

中国信保分析利弊

结合贸易双方各自的观点及举证情况,中国信保分析,给企业收汇带来实质障碍的问题有三个。一是离心开关的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出口企业通过邮件向买方回传检测报告的举动,可视为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接受;同时,企业在内部检测中,也确认承认此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二是货物存在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中国信保在贸易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中,发现有一行小字注明“适用XX文件技术规范细则”,企业找出该XX文件后发现,其中的规范条款长达十几页,规范内容相当细碎。对此,A企业表示在合同签订时,并未留意该附注,也未详细阅读技术规范细则,但如果买方W细究,很容易找出产品规格与规范条款不符之处。三是A企业出货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确存在违约。根据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已发出的100万货物实际出运时间晚于约定1个月,虽然买方W未拒绝收货,但买方W享有追究出口企业作出违约赔偿的权利。

以上三个问题,现有的证据材料对出口企业非常不利,如果A企业强硬反驳,拒绝接受问题的存在,则可能触怒对方,导致合作关系完全破裂且钱货两失。而如果A企业向买方承认产品存在批量瑕疵,可以配合更换零部件或者接受买方退货,则可能面临买方越来越高额的反索赔金额。

中国信保向A企业进一步了解其与买方之间的合作情况。得知企业仍有货值400万美元的在手订单尚未出货,而且买方也未撤销订单,这如同企业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假使买方同意出口企业继续供货,将极大稳固双方的合作关系,在合作关系未破裂的情况下,双方仍有协商的机会,货款仍有收回的可能。

保险双方共商对策

对此,中国信保与A企业一同回顾交易情况,商谈对策。首先,稳定买方情绪,就已确认有问题的2%货物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就损失补偿的方式,将连同剩余货款支付方案一同商议决定,不立刻作出扣款让步。同时,告知买方W离心开关的问题只是偶然事件,并非全部产品都存在。如果后续发现新的投诉,在买方提供下游客户退货单及发票的损失证据前提下,出口企业可以配合进行零配件的退还。这一举动目的是向买方展示出口企业尊重客观事实,积极应对和解决货物质量问题的态度,缓和买方情绪,但又不将问题全部揽下,为商谈和继续合作留下空间。其次,表达希望继续合作的意愿。在新的订单中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条件,催促买方A加紧安排出货。此举既可以将买方拉回到谈判桌,同时也达到消化400万美元订单的目的。再次,就其余问题产品,对买方W邀请派员前往仓库检测的提议予以委婉拒绝,建议买方W委托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就产品规格进行检测。避免再次给买方留下扣款证据。最后,虽然迟出运的事实证据确凿,所幸合同中有关于迟出运违约责任的扣款条件,即迟出运情况下,按照每迟出运7天扣款相应订单金额的4%作为罚金,本次交易100万货物迟出运1个月,即应当扣除16万美元,远不及买方主张的40万美元损失,出口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与买方进一步协商。

贸易双方握手言和

由于买方W在其他供应商项下急需中国信保提供支持,中国信保敦促买方回到谈判桌尽快解决纠纷,达成和解。结合中国信保上述分析与建议,出口企业与买方进行了多轮谈判磋商。最终贸易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要点如下:A企业同意给予买方50万美元降价折扣,但前提是买方W承诺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50万美元的货款余额。和解协议签署后,为避免买方出尔反尔,A企业在中国信保的建议下,在美国当地对和解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确保买方W在无法依约还款的情况下,能诉诸法律寻求权益保障。后续买方履行承诺,全额支付了剩余货款。A企业得以留住了这个重要客户,完满地化解了贸易纠纷,并及时消化大额库存订单。

贸易风险防范建议

出口企业应当尽早建立贯穿贸易全流程的风险监控体系

以本案为例,出口企业从生产、出货、验货、留档一系列环节,都存在制度纰漏。生产环节对新供应商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瑕疵是这次突发事件的导火索。而出货时间出现大幅度拖延,也未与买方就合同条款作出重新约定,给货款的追收埋下了定时炸弹。技术人员未经公司审批程序,自行向买方发送对己方不利的检验报告,无疑又给了买方更大筹码。这些细微的环节叠加,成为了买方拒绝付款的有力武器,出口企业想在事后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花费数倍的人力和财力。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吸取他人前车之鉴,提前建立贯穿贸易全流程的风险监控体系,从接单开始到催款对账,均做好审查把关,保留好书面文件。

积极应对,缩短耗时

面对买方提出的异议,出口企业务必积极应对。漠视和过于激烈反而会令事态恶化。诚信乃商业道德的精髓,向买方展现诚恳的姿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专业精神,促使对方理智地解决问题。如果买方有和解的意愿,要迅速达成一次性解决方案,避免形成拉锯战。在许多纠纷案例中,因出口企业在某些问题上犹豫不决,迟迟不作回应,导致买方丧失和谈意愿,或加大反索赔金额。而出口企业在寻求第三方支持(例如法院或者仲裁委)时,举证工作甚至可能比和谈还要复杂、耗时。

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慎核查及拟定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年合作的大买家会以出口企业违反合同条款为由拒绝付款,而许多出口企业甚至不清楚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销售合同是规范贸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式文件,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仔细审查是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面对实力雄厚的大买家,往往只能接受对方成熟的合同条款,如果出口企业不审慎阅读,就有可能忽略某项关键的义务,而被买方抓到把柄。如果出口企业能够掌握话语权,主导合同修订,建议出口企业在合同中加入有利于产品特点的质量条款,包括出货前检验规则、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质量异议期、提出质量异议所需要的证明文件等等。另外,还可以对诸如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设定赔偿上限,避免买方狮子大开口,出现反索赔金额远超货款,给买方转嫁市场风险的机会。

严格依照合同要求按时发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均约定,在卖方迟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未书面更改出运时间,则买方在收货后,仍享有追究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公约》第二十九条明确约定,任何对协议的更改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因此,当出口企业无法按时交货的情况发生时,务必得到买方书面确认修改出运时间,方能避免应收账款的收汇风险。

寻求中国信保专业支持,巧用海外追收渠道

作为中国惟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信保不仅仅可以提供坏账损失补偿的事后救济,在贸易纠纷案件处理事件上,也能在事前协助企业努力寻找突破口,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向买方据理力争,尽可能挽回损失。即便无法与买方达成和解解决纠纷,中国信保可以通过委托海外追收渠道采取非诉追讨或者诉讼、仲裁等措施,支持出口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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