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方式具有最终效力——装港检验还是卸港检验2022-12-14

国际贸易中,关于货物品质的检验条款千差万别,但就时点上来看,基本可以概括为装港检验具有最终效力和卸港检验具有最终效力两种方式。于出口企业来说,却往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有不同。如未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合适时点的检验条款,就很容易在合同执行中与买方发生严重纠纷,陷入极其尴尬的局面,甚至遭受钱货两空的局面。

一、案例重现:

某出口企业A公司于201604月向西班牙买方B公司出运了一批天然蜂蜜,FOB成交,买方指定承运人运输。买方提取货物,应付款日到期后,买方拖欠货款不付出。A公司多次催讨无效后,向中国信保报案。

买方回复,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并提供了由I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蜂蜜中某指标超标。

A公司反馈其产品不存在指标超标的问题,并提供了出运前工厂的检测报告,以及中国商检出具的检测报告。

中国信保再次联系了买方,买方表示对A公司提出的装港检验结果不予认同,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产品品质以卸港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因此,应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买方反馈,经过审核相关贸易单据,合同中用英文明确规定:卖方授权买方在到港后打开集装箱由有权检测的西班牙检测机构取样检测,以确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The seller authorizes the buyer to open the container at port to take necessary samples requested by the Spanish veterinary authorities, or to certify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ainer in the case of non-conformity the contract can be revoked.”。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说,确已约定卸港检验结果为对产品品质具有最终效力。

但是,转机来了。经过律师与检测机构核实,发现该报告的样品送检时间竟是在货物到港2个月之后。同时,律师查明买方B公司的实际提货日期也是在货物到港2个月后。在此期间,货物一直滞留在港口。每年的5-7月是该港口最热的季节,平均气温28摄氏度以上,A公司出口的蜂蜜在这样的高温环境下滞留港口长达2个月,且未采取任何合理的仓储处理。中国信保查阅多方资料,均显示买方所提出的超标的某指标对温度的依赖性较高,在高温环境下会加速生成。同时,中国信保与蜂产品协会亦就该案情进行沟通,得到明确答复为依据当地平均气温,如蜂蜜滞留港口不采取有效的仓储措施,其某指标值会显著增加。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中国信保和A公司立即向买方B公司提出反驳。针对中国信保提供的反驳材料,买方B公司哑口无言。在律师多次施压下,B公司终于承认其未及时提货和付款的主要原因是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并提出如A公司同意给予其一定折扣,B公司愿意支付剩余货款。

二、案例启示

1.通过刚才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

虽然本案是由于买方不及时提货和未在合理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卸港检验,但是归根结底,造成出口企业处于不利局面的根本原因,还是出口企业与买方签订了卸港检验条款,导致卸港检验结果成为具有最终效力的检验结果,出口企业的装港检验归于无效。

2.作为专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中国信保建议:

1)卸港检验条款应尽量完善

如果签订“卸港检验具有最终效力”的条款,出口企业应尽量对该条款予以完善,具体可以采取:

①约定由双方都认可的较为可信的检测机构进行卸港检验;

②对检验方法进行详细约定,例如如何抽取样品,样品的数量,采取何种检测方法等;

③对送检时间进行明确规定,约定超过送检时效则检验结果无效等。

2)设定“质量—价格”的调整条款

签订“卸港检验具有最终效力”的条款后,如出现检验结果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拒绝支付任何货款。如果在合同中设定“质量—价格”的调整条款,例如“检验结果显示某指标超出XX%,则价格下调为XXX”;“某含量不足XXX,则价格下调为XXX”,则能有效防止买方因轻微质量瑕疵拒绝接受货物或拒绝支付全部货款的风险。

3)加强对恶意卸港检验结果的对抗手段

针对买方采取不当手段获得的卸港检验结果,出口企业应加强对抗手段的学习。针对恶意、虚假的卸港检测结果,除之前提出的尽量在合同约定时就约定较为可信的检测机构外,还可采取以下反驳手段:

①反驳检测结构未得到卖方认可;

②反驳检测方法、样品抽取数量及方法未得到卖方同意;

③反驳买方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送检等。

来源:中国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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