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频发!广交会谨防买方欺诈2022-12-30

广交会向来是出口企业开拓市场和发展新客户的重要平台,但也不乏骗子混入其中,借机浑水摸鱼。从2020年至今,已有多起首次交易的买方欺诈案件,买方不再局限于乌干达、肯尼亚等历史欺诈案件高发地区,更有向瑞士、希腊、斯洛伐克等一些欧洲国家蔓延的势头,且骗术升级,让人防不胜防。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近期就收到一起利用已更名并破产公司名义施行欺诈的案件,在第129届广交会即将到来之际,我们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在发展新客户的同时注意识别买方身份,防范欺诈风险。

一、案例简介

201910月,出口企业A于秋交会结识斯洛伐克B公司高管RobertRobert自称其为B公司市场主管,并出具名片自证身份,同年12月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方式OA 45天。然而买方收货后先是久不履行付款义务,后是直接销声匿迹,无奈之下出口企业A委托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1.使用曾用名进行交易

关键词:公司名称变更

根据海外渠道调查结果及信保调取的买方资信报告显示,买方曾于20198月变更公司名称为C,但在201910月秋交会,买方高管出具的名片上公司名称却仍为曾用名B,买方使用的合同签章亦为曾用名B,且在双方其后长达数月的沟通往来中,买方高管从未提及公司名称变更一事。

2.所谓高管实为“前任”

关键词:伪冒职务

经对比买方资信报告,买方历史高管名单中曾有一名为Robert的董事会成员,但从20182月起便已卸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且经信保海外渠道调查,也未发现有任何证据文件表明在此之后Robert仍与买方公司有关联。

3.合同签订时买方已经破产

关键词:买方破产、当地国法律

经调查,买方公司于20191017日已进入破产程序,而本案合同于201912月签订,即合同签订时买方已破产,且未向出口企业披露该情况。经咨询海外渠道,根据当地国法律,破产程序中的公司可对外签订合同,但需经过破产管理人许可。然而,经海外渠道向B公司现任破产管理人求证,该破产管理人否认贸易。

4.货发第三国,提货人疑是惯骗

关键词:变更收货国、第三方收货

合同买方虽为斯洛伐克公司,但提单显示目的国为第三国塞浦路斯,据出口企业反馈,出运前买方临时变更目的国,指示其货发第三国。经查货物流,承运人表示货物到港后曾收到一封落款买方B的指示放单信,指示其将货物放给第三方D公司。因信件落款与收货人买方B一致,承运人按照指示放货。但经海外渠道调查,这家名为D的塞浦路斯公司于20195月成立,CEO为希腊人,没有真实的营业地址及联系电话,且在信保此前收到的多个疑似欺诈的报损案件中都曾作为第三方收货。

三、案例启示

经咨询国内外律师,本案中前高管在企业更名且宣告破产之后,仍冒用企业曾用名对外签订合同,且该合同签订未获破产管理人许可,属于个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与公司无关,出口企业无法向该公司确立债权。因此,对于首次交易,出口企业需格外谨慎。特此总结以下首次交易防骗指南,供企业参考:

1.核实首次交易买方的经营状态

企业更名、破产及高管信息均属于公开信息,不法分子能利用其行骗,出口企业亦可利用其防骗。面对首次交易的买方,出口企业交易前可通过买方公司官网和买方所在国企业信息平台等公开途径查询,或通过业内打听,或向信保调取买方资信报告以获取买方关键信息,如发现买方进入破产程序,应及时与破产管理人核实交易是否经过破产管理人许可,并向其索要相关书面文件。

2.注意审核首次交易买方的联系人身份

出口企业需格外关注买方联系人姓名是否过于简单(如无姓氏)、是否使用私人邮箱(如邮箱后缀为公共邮箱)、邮件有无详细落款等情形。建议通过买方官网、信保资信报告比对联系人邮箱后缀、联系电话,或要求联系人使用公司账户支付订金的方式识别买方联系人身份,确保其已获得买方公司的有效授权,可代表买方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3.对于首次交易,警惕货发第三国

近期发生的买方欺诈案件绝大多数存在买方指示货发第三国的情况,建议重点关注目的国为希腊、肯尼亚等的情形。

4.首次交易建议谨慎采用OA支付方式并控制交易规模

如采用DPOA等支付方式,也建议约定出运前支付大额预付款,在预付款到账后再安排出运,并关注付款方是否与合同方一致。在买方有良好履约记录的情况下(至少应有一次从买方公司账户付出款项的记录,如全部货款均从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付出,仍需警惕欺诈风险),再逐步扩大信用交易。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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