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孟加拉、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别项下,开证行拒付风险频频发生,其中尤以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付的现象最为常见。本文选取一宗案例,旨在提示出口企业规范自身在信用证项下的履约义务,并对出口企业在面对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进行抗辩追索时提出风险建议。
案情介绍
国内某出口商X公司与阿尔及利亚买方A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A公司向阿尔及利亚B银行申请开具了1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后X公司向买方A公司出口了价值1000万美元的钢材,并向开证行B银行寄送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
开证行于8月16日确认收到上述单据,但迟迟未按信用证约定付款,直至9月14日,开证行正式以“无放射性证明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为由提出“不符点”,并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从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内容看,本案信用证在单据要求中规定了“由SGS-CSTC出具的证明钢材无放射性污染且无任何放射性痕迹的证明文件”。
经核实,X公司向开证行提供了上述指定机构出具的无放射性污染证明,但证明文件的措辞存在与“无任何放射性痕迹”相矛盾的表述。
虽然X公司在抗辩追索的过程中提到,上述证明文件符合行业标准,且“无任何放射性痕迹”客观上无法实现,但信用证作为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UCP600”,第5条)且“开证行……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UCP600第14条)。
据此,即使本案中X公司提供的无放射性证明文件可以满足贸易合同要求或行业标准,但因证明文件的表述与信用证单据要求矛盾,故从开证行审单角度看来,可认定为构成了表面“不符点”。
从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程序看,开证行于8月16日收到单据后的第19个工作日才向X公司提出“不符点”,超过了UCP600规定的银行审单时限要求(收到单据后翌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故开证行无权再以“不符点”为由主张拒付,即无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在内容上成立与否均无法豁免其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据此,中国信保委托海外渠道,以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存在程序性瑕疵、仍需承担付款义务为由,在当地对开证行持续开展追讨。
信保点评
1审核信用证“软条款”,谨防欺诈
贸易实务中,尽管UCP600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单证一致性的要求,买方有时仍会在信用证中添加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蓄意设置陷阱,即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例如:要求出口企业提交不易获取的或不符合有关国家法规的文件、信用证的效期或交单期限过短。本文案例中,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提交“证明货物无任何放射性痕迹的证明文件”,但该内容与行业检验报告标准表述不符,亦在客观上难以实现,具有“软条款”的嫌疑。对此,出口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提前了解开证银行及买方的资信,对信用证内容认真审核,避免在贸易过程中受制于信用证“软条款”,为开证行以“不符点”拒付留下可乘之机。
2关注银行提出“不符点”的程序性瑕疵
除了关注“不符点”条款内容之外,银行提出“不符点”的过程是否存在程序性瑕疵也会影响“不符点”或银行付款责任成立与否,出口企业可据此进行抗辩。
本文案例中,银行未按照UCP600规定的审单时限内要求提出“不符点”,则无权再行主张“不符点”。开证行如果未在首次提出“不符点”时一次性提出全部“不符点”,也无权再以新提出的“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此外,银行以“不符点“为由做出拒付通知后,应按照适用规则处理单据(例如,根据UCP600规定,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后,应对单据采取以下处理方式:持单候示、按照出口企业先前指示处理单据、退回单据、或接受进口商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如银行在提出“不符点”后又向进口商交单,该行为应被理解为银行已接受“不符点”,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3及时与进口商协商,减少损失
在众多同类案件中,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并拒付信用证情况下,进口商作为货物需求方,有时还具备提货付款的意愿。对此,出口企业应争取控制货权并第一时间与进口商进行沟通,要求其及时通知开证行放弃不符点,或双方协商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如修改为D/P托收)完成交易,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
4积极开展对银行的抗辩追索
相较于普通进口商,当地开证银行通常有专业的法律部门应对诉讼及非诉追讨,因此就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纠纷向银行进行抗辩追索往往难度不小、专业性要求较高。但是,银行普遍具备资金实力雄厚、偿付能力稳定、行业监管力度强、声誉依赖度高等特点,为出口企业开展追索工作提供了优势。面对开证银行的违约风险,出口企业应沉着应对、积极抗辩,必要时自行或委托中国信保在海外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追索。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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