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贸实务中,贸易合同条款的设定常常存在一些隐患,导致出口企业利益受损。而付款条件约定不明确是最常见的合同条款问题之一。例如,支付方式、付款期限、金额等关键信息约定不清晰往往会导致贸易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本文通过介绍一宗因付款条件不明确产生拖欠风险的案例,希望对出口企业如何设定合理的付款条件给予一定的帮助。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广东出口企业通过某境外家电展会与德国买方建立联系。2022年12月,出口企业与德国买方签订了一张出口货值20万美元的电烤箱采购订单,约定付款条件为交货前买方支付4万美元预付款,余款16万美元在买方收到货物后支付,付款方式为电汇。同时,出口企业出于拓展目标客户群体的需要,向买方表示可以帮助其联系货物的下游客户,涉案货物可以在境外展会结束后直接交付下游买家。
在双方的沟通邮件中,出口企业向德国买方明确表示,余款可于“买方收到涉案货物时或于买方在境外展会上卖出涉案货物后再行结算”。
2023年4月,出口企业按约定向德国买方出运了相关货物,但相关货物到2023年6月境外展会闭幕时仍未出售。随后,出口企业向德国买方催收余款。买方拒绝立即支付,其表示只要其将涉案货物最终售出,就立即向出口企业支付余款。由于出口企业已就相关业务投保信用保险,在买方表示无法支付后,企业随即向中国信保进行报案并寻求帮助。
中国信保在接到企业报案后,立即指导企业整理索赔材料申请索赔。本案中,双方对余款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买方“收到涉案货物时或在某境外展会售出后再行结算”。两个条件之间使用了“或者”的句式,也就意味着对于债务人德国买方而言,其有权选择按照二者之一“在某境外展会售出后再行结算”的付款节点来支付货款。然而,事实上相关货物并未能在该展会上售出,故涉案交易的原付款条件未能成就,余款的支付期限在当时处于并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
本案付款条件约定不明确,给中国信保定损核赔工作造成一定障碍。为保障出口企业权益,中国信保进一步疏理贸易双方全部往来沟通邮件,发现在2023年5月货物到港交付贸易单据的邮件中,出口企业曾经提到买方要在收到货物后60日之内付款,而德国买方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结合其他沟通函件,经过一系列推理,中国信保最终推定付款条件已实质性变更为收货后60天。
另一方面,中国信保第一时间委托当地律师与买方取得联系,并进行追讨谈判。在谈判中,买方承认欠款金额,由于下游销售不畅导致资金紧张无法立刻还款。随后,中国信保对此案进行及时赔付,有效缓解了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在当地律师的施压下,买方最终在三个月内分期还清欠款,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启示及建议
本案中,双方对余款付款条件的约定不清晰,成为德国买方推迟付款的借口。上述案例也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01付款条件信息要清楚明确。一方面,出口企业应尽可能明确约定每笔交易的具体付款日期。另一方面,如果无法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则应约定明确的客观的付款责任起算点(如提单装船日后X天、运至某仓库后X天等),坚决避免付款责任的起算点由买方控制的情况。
02变更合同条款要小心谨慎。一方面,变更条款应该要求经办人员采用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而不是简单邮件通知确认。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仅仅通过电话沟通就变更合同付款条件的情况,避免未留下书面变更材料导致付款要求不明确、买家占据付款主导等不利局面。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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