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出口企业不规范操作案件带来的教训及启示2019-07-17

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随时会面对不良买方、恶意开证行或者进口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等各种情况,由此而引发的海外应收账款风险和损失是方方面面的。然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出口企业常常由于自身管理存在漏洞、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不规范等原因,让一些不良买方有机可乘。本文以一则因出口企业自身不规范操作造成应收账款损失的案例进行分析,为广大出口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管控手段,并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基本案情1

河北省一家年出口200万美元的外贸小微企业A公司同印度买方B公司进行交易,于2015120日向B公司出口一批金属制品,A公司主张货值USD65,304.00。贸易双方采取的支付方式为OA65天。B公司收货后拖欠货款,A公司通过电话、邮件、甚至赴印度拜访等方式均未能成功催收货款。B公司面对A公司的催讨,态度先是较为诚恳,表示自己当前资金紧张,并表示在资金富裕后将尽快支付款项。但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B公司采取各种方法推脱付款,A公司始终没能收到任何款项。2015124日,A公司将上述情况通报给中国信保,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交易向B公司追讨货款,委托金额USD65,304.00

案件追偿进展2

中国信保接到A公司委托后,立即通过中国信保的印度专业账务催讨机构和律师渠道介入案件进行追偿。在中国信保海外专业追偿渠道通过采取专业的手段施压后,B公司支付了USD15,000.00的货款,称其已经付讫了全部欠款金额,并提供了A公司向其开具的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作为证据,商业发票上显示货值金额为USD15,000.00。中国信保迅速将相关情况反馈至A公司,A公司详细讲述了自己蒙受不白之冤的过程。原来早在交易之初,印度B公司口头表示其当前资金紧张,且相关交易的利润率较低,为了向海关政府少缴纳税费,希望A公司向其开具低值发票,并表示能够在价格方面多偿付以此作为补偿。A公司听到B公司介绍的情况后即动了恻隐之心,为B公司开具了USD15,000.00的低值发票,实际上A公司主张货物的真实金额应为USD65,304.00

中国信保要求A公司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以向B公司进行抗辩。但由于业务操作的不规范,A公司无法提供带有B公司签字盖章的贸易合同,无法证明所出运货物的价格;且因B公司提出的开具低值发票的要求仅以口头形式作出,A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系按照B公司要求所为;不仅如此,A公司向B公司开具低值发票前后,甚至于催款阶段,均未对自己主张的真实货值金额有所提及。事后,A公司对B公司过河拆桥的行径表示极大的愤慨,利用软硬兼施的手段想得到B公司曾指示低价开票的确认,但B公司此时的态度完全反转,拒绝对A公司做出任何回复。此外,由于A公司缺乏证据证明自己的海外应收账款的真实损失,中国信保也无法进行定损核赔。如果案件项下交易货值确如A公司主张为USD65,304.00,那么显然是印度B公司为达不法目的先期施以欺骗手段,后来则利用了A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差、业务操作不规范的弱点反制A公司,使得A公司落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后果。

案件启示3

在本案中,A公司的教训是惨痛的,造成A公司海外应收账款损失的原因不仅有国外不良买方B公司恶意下套的外部因素,更有A公司疏于风险管理、业务操作不规范的内部因素。在此,中国信保以本案为例,向广大出口企业提出如下建议:

 1. 树立合同观念,完善贸易合同条款

从立法意义角度讲,贸易双方签署贸易合同的目的是约定交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的行为,且对交易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合同约定的不完善,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中就会出现问题,因此,一份内容完备的书面贸易合同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需要出口企业务必对贸易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本案中,如果存在一份完善的合同,详细规定了货物单价、数量条款等具体内容,且买方在贸易合同中签章认可合同中的价格约定,那么买方也就不会再有本案项下的可乘之机。

2. 提高证据意识,留存书面证据

A公司在贸易履行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出口贸易所涉的相关证据对日后的权利保障及保险权益都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在贸易实务中涉及的主要证据有双方签字盖章的贸易合同、有完整要约和承诺的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贸易双方存在法律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交易,证明双方受到合同约束。若不能提供完备的合同及完整要约和承诺的记录等证据,则会影响对日后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不利于相关权利的主张。此外,发票、箱单、提单、报关单、必要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系用以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证实贸易双方交易项下的某些特定问题。出口企业应当加强证据意识,在案件交易中完备相关证据材料,特别针对涉及到合同条款变更、买方相关承诺、买方做出的指示等内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以防日后公司权益受损。

3. 增强法律观念,保证贸易履行符合法律制度要求

买方提出开具低值发票的要求,意图为其偷税漏税创造条件。A公司在贸易履约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法律观念,帮助B公司开具低值发票,实则为B公司偷逃税款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其行为从守法的角度来说也存在较大的瑕疵。出口企业应当在贸易履约过程中,遵守进出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要求。

4. 稳妥审慎交易,力求交易安全和风险控制

本案项下A公司对B公司的过度信任直接造成了A公司的较大损失。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实务过程中,特别同特定买方进行首次交易时,需提高警惕,对买方的信任程度不能太高,即使是结识多年的买方也会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突发信用风险,因此绝不能放松对买方的风险评估与审查。针对类似问题,出口企业应当采取稳健审慎的方式进行交易,全世界不同买方的情况往往良莠不齐,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唯有将规范操作树立在心,同买方交易先小人后君子,才能为安全交易和风险控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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