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到港惨遭弃货,买家破产损失谁来担?2019-10-30

案件回顾:

珠海市A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法国买方B公司出运了三票货物,发票金额共USD20748,支付条件OA30天。2017年1月9日,我们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反馈货物到港后,买方未付款,并随后宣告破产,导致该批货物无法收到货款。

2017年2月10日接到该公司正式提交委托文件中国信保做了三件事

1核实买方情况

中国信保首先委托渠道跟进调查案件情况并向买方追讨货款,渠道于2月14号确认接案并反馈经初步检索买方信息得知该买方已破产。渠道随即起草了授权书请被保险人授权其协助登记破产债权,并进一步调查了货物流转情况及向中国信保及被保险人了解本案交易是否曾与买方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并积极尝试联系破产管理人了解更多信息。

2核实货物情况

案件交易中未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被保险人于2017年2月16日正式授权渠道代为登记破产债权。同日,渠道积极向被保险人了解关于货物出运的相关情况,并得到被保险人关于货物已于2016年12月2日到港,但买方拒绝收货。货物目前仍滞留港口,被保险人拟弃货等信息。渠道在收到该信息后,进一步向港口核实了当前货物状况,确认货物确实仍在港。

3解决策略

鉴于本案买方未收货,且货物本身具有可转卖性,故中国信保指示渠道在正常跟进登记破产程序的同时,找寻有无合适的新买家资源,以便实现货物的转卖,最大程度进行减损。

多方沟通协调过程中力求各方利益最大化最终原货物以95%价格成功出售事情圆满解决。

案例小贴士

1、多方及时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传达。由此,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走冤枉路,并及时进行了解货物状况,及时实现转卖减损;

2、多种方式尝试,进行最大化减损,切实维护客户权益。无论是中国信保亦或是中国信保委托的渠道,均有最大化减损的意识,并积极探索需求多种方式,多管齐下,尽一切努力达成最优结果。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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