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9610
●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支持各创新试验区结合全市建设方案开展管理规范、统计监测、信用体系等电子商务软环境建设及工作创新;
二是支持为创新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企业或产品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等;
三是支持为创新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产品溯源等服务。对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设备、软件、统计信息购置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等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个创新试验区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对满足海关查验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跨境电商监管查验作业场所的软硬件购置费,包括安检机、查验设备、机检系统、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地面平整硬化、海关必要的办公场地建设及设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等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首次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
支持企业首次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对其中相关的软硬件购置费用,按照投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50%,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跨境电商零售企业项目
对已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纳入天津海关进出口统计,首次实现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软件购置(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分拣、包装、装卸搬运等专业设备,专业软件)、网络营销推广(包括网站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优化、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营销)费用。
●我市境内的跨境电商保税仓建设
对已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服务跨境电商企业零售业务的仓储企业初次改造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商双放行清单量首次实现50万单、100万单、300万单的仓储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对其软硬件购置费用,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分拣、包装、装卸搬运机械等。
●注意事项
1、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已经实现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服务平台对接,或为已对接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开展相关业务,实现经营业绩。
2、企业项目有建设周期要求,新的申报周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考核时间段内的业绩指标,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3、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单位须一致,同一项目单位可申报上述多个支持方向。
下一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