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美国后尘?德国将迎“破产潮”,超6000家企业“撑不住”了2020-12-16

德国买家破产,企业应如何减损?

德国形势恶化?1014日消息,德国央行表示,由于德国新冠疫情的卷土重来,该国企业破产和信贷违约的情况或将大幅增加。德国央行13日发布的金融稳定评估报告中显示,尽管迄今为止德企都在疫情的冲击下屹立不倒,尚未出现如美国一般的破产潮但报告预测,2021年初,德国季度破产的企业数量可能增加至6000多家,制造业企业生存形势尤为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如果遇到德国买家破产,应如何做好处置和减损?小编来为您圈出重点。

受疫情及经济下滑的重大影响,欧洲破产案件频发,给中国出口企业带了极大的损失。破产案件的减损措施一般只有登记债权、等待债务分配,但这种应对方式十分被动,而且获得债务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使出口企业可以从信用保险获得保险赔款,但总体上看,欠款实际上仍没有得到清偿,破产案件带给国家经济的损失也仍是存在的。然而,在一宗德国破产案件中,出口企业在中国信保的专业指导和协助下,采取了及时且正确的减损措施,有效地将损失控制在了最小范围。

一、德国破产法简介

首先,小编为各位简单介绍一下德国的破产程序。按照《德国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the Initial Financial Crisis;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Preliminary Insolvency Procedure);第三阶段,正式破产程序Final Insolvency Procedure)。

其中第一阶段由企业自主进行,而后两个阶段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

01财务危机阶段《德国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无力支付到期货款,管理层必须立即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评估。若管理层在评估后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且没有任何改善的可能,则企业管理层须在三个星期内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否则,管理层可能会因为失职行为被提起公诉,并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德国法律倾向于鼓励企业及早通过法律程序实现重整目的。

02预破产程序

预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会指定一个临时破产管理人,Preliminary Insolvency Administrator来监督指导在此期间内的企业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在预破产期间内,原管理层在临时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下继续负责企业的经营活动。预破产程序后,如果临时破产管理人经评估后认为破产企业的资产足以支付法庭和管理人的费用,会要求法院批准进入正式破产程序。相反,如果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则企业破产程序即会宣告终止。

03正式破产程序

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后,临时破产管理人多数情况下会自动转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始后,全权负责破产企业的一切事务,任何经营活动必须经过破产管理人的确认或授权。破产管理人会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决定直接清算或继续重组。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将企业予以清算,则企业资产将立即被变卖,所得收益首先清偿担保债权人的债务。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将会在无担保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完成财产分配后,企业即宣告解散,破产程序完结。

大致了解德国的破产程序之后,各位读者可以通过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深入了解中国信保是如何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德国买家破产风险、实现最大程度的减损。

二、真实案例

1及时止损

201612月至20171月,中国信保先后收到两家自行车配件出口企业的报损,买方均为德国买方M,致损原因是买方破产,可能损失金额合计达到58万美元。201715日,德国买方M发布了《破产公告》,表示公司资不抵债,宣布进入自我管理程序;2017123日,买方再次发来《破产公告》,宣布公司进入预破产程序,法院已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

2快速行动

根据大量处理案件的经验,中国信保意识到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需要专业且快速的反应,因此在接收到两位被保险人报损后,立即委托了德国当地具有丰富破产案件处理经验的渠道进行调查和追讨。

3专业处置

德国买方M是当地最大的自行车生产商之一,渠道判断其破产程序将会耗时较长,且在预破产阶段,破产管理人有权向供货商采购货物,以尝试维持买方的运营。

出口企业A报损时,仍在13个集装箱运输在途,因已知悉买方破产,在咨询中国信保后,未向买方放单,控制住了货权。由于所出运货物属于自行车配件,买方采购意愿强烈,希望通过全额支付预付款方式采购。经渠道律师沟通,破产管理人付款并提取8个货柜。

出口企业B在得知买方破产时,有七票货物尚未到港,同样,在咨询中国信保后,也成功控制了正本提单。在渠道律师沟通下,破产管理人通过全额预付款的方式采购了其中部分货物。对于剩余货物,出口企业B及时寻找到了新买家,并在当地渠道的认证下签署销售协议,成功转卖。

两宗破产案件合计成功减损22万美元,除预破产程序中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外,剩余欠款已由当地渠道成功登记债权,等待破产清算结果。

三、案情分析及启发建议

面对德国买家破产这一收汇风险,结合德国破产程序与上述真实案例,我们可以从时间维度梳理分析出每个阶段应采取何种措施有效减少损失、保障收汇。

1财务危机阶段:及时报损,委托专业渠道介入

如果买方进入破产程序,即使只是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出口企业应当牢记时效性这一关键,抓住债权登记或债务催缴良机。买家破产并不意味着必然全损,出口商在买方破产风险发生时,不应被动等待债权登记和清算分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损。

两家出口商第一时间委托我公司介入调查,及时了解到买方破产的背景及相关法律制度。经信保及其海外专业渠道分析出买家在申请破产后,仍存在采购需求,于是对于在途货物以及后续订单,尝试在后续破产程序中与破产管理人重新谈判付款条件,保障收汇、实现减损。

同时,也建议各出口企业关注中国信保发布的行业和国别风险信息,以便尽早洞察风险、采取行动。

2预破产阶段:控制货物,积极登记债权

预破产阶段,临时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权初步安排及企业的经营一般会采取如下安排:

1)供货商已发货,且已于破产程序开启之前完成清关的货物,作为无担保债权,不能支付,需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启后进行登记;

2)供货商已发货,但破产程序开启之前尚未清关的货物,经临时破产管理人重新确认,按照新的支付条件予以支付;

3)买方在破产前已下的订单,经临时破产管理人重新确认后继续出货;

4)买方尚未下订单,但希望供应商继续发运的货物,经临时破产管理人及供应商共同确认新订单后出货。

两家出口商有部分出运货物已经完成清关交货,因此只能等待债权登记;然而幸运的是,部分货物还未到港,且被保险人未将正本提单交付买方,部分损失得到了弥补。

3正式破产阶段:申请关键供应商资格,优先得到支付

根据法院批准,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开始债权登记工作。预破产程序的临时破产管理人自动转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全面接手公司的经营,并聘请专业投资银行寻找潜在投资者接盘。鉴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故仍需要供应商继续供货支持,新的订单将按原操作模式由破产管理人确认后出货。对于预破产阶段确认并出运的订单,破产管理人将建立一个TRUSTACCOUNT,以保证相关款项的支付。

4清算阶段:引用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充分挽回损失

破产管理人宣布,债权人会议决定将买方公司进行清算,对于发货时间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启之前的,破产管理人仍会通过TRUSTACCOUT保证支付;对于发货时间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启之后的,为保障清算程序的进行,破产管理人无法按先前承诺支付货款,要求供应商立即就该部分债权进行登记。

对于供应商在出货前设定了所有权保留Retention-of-Title)的货物,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供应商可行使取回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会针对设置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建立一个专门的“SUPPLIERPOOL”,管理人及破产企业无权任意处置上述货物,而供应商有权取回货物以弥补损失。

建议出口企业在同德国买方进行交易时,应尽可能争取在贸易合同中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买方出现破产或拖欠风险,及时取回货物,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减损。

非常遗憾,两家出口企业和买方签署的销售合同均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买方未支付货款的货物不能取回、转卖,只能登记债权,并等待破产清算结果。需要额外说明的是,本案与破产管理人在预破产阶段对部分货物进行采购、签署销售合同时,均在渠道律师的指导下加入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以防风险发生。

综上可见,在出口销售合同中添加物权保留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在收汇风险发生后发挥关键作用,为出口减少损失提供保障。

标准的ROT语言描述为:

“Thegoods delivered remain the seller‘s property, until the purchaseprice is paid.”,扩展表述为“Allsupplied goods remain the seller’s property until the buyer haspaid all outstanding accounts resulting from their businessrelationships. If the buyer manufactures, combines or mixes theReserved Property with other goods, we shall obtain co-ownership onthe new goods in proportion to the invoiced price of the ReservedProperty to the invoiced price of the other goods. The buyer herebyassigned to us any claims resulting from the resale of the ReservedProperty. Such claims shall serve as our security to the same extentas the Reserved Propertyitself.”(第二种表述将该条款的效力延伸至在货物用于二次加工或转卖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对出口企业更为有利。)

经过本文的介绍,各位读者应该可以发现,在与欧洲买家,特别是德国这种法律体系健全的国家的买家进行交易时,首先要注意完善贸易合同条款并注意贸易操作,这可以为以后的收汇风险提供有力的法律的保障;其次,在面对破产风险时,在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委托中国信保及专业律师介入,不可心存侥幸,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减损。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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