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CIF成交,外贸人容易忽略的两大风险!2019-12-31

Part 1风险:使用CIF时,卖方需要办理订舱事宜,若在订立合同后没有及时订舱,且运费上涨,则损失需由卖方自行承担。

案例一江门一外贸公司向英国买方出口一批核桃,采用CIF术语,以LC结算。由于合同销售的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卖方在接到订单后抓紧备货。由于只关注备货,卖方没有及时安排订舱,运费成本没有及时锁定。等到货备好准备出运时,卖方发现由于油价上涨引起班轮运输成本大增,此时上涨的运费将侵蚀掉所有利润。眼看LC规定的出运期限将到,卖方只能接受既定成本安排出运。

卖方应当注重订舱的时效性,为了防止运费变动引起成本的不可控,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充分考虑运费因素,及时订舱锁定运费。

Part 2风险:卖方投保海运险的操作没有与CIF的风险转移点相结合,容易造成索赔的困难。

案例二深圳宝安一家手机生产商与加拿大客户达成订单,采用CIF报价。5月出运前,卖方投保了海运险,保单抬头人为买方。在出运前,货在码头的仓库被盗,此时由于货物还没有装船,按CIF术语来看,此时货权仍在卖方。当卖方想要索赔时,才发现保单的抬头是买方,此时自己作为货主,是没有投保的,也便无法提起索赔。

该案中,卖方将买方作为保单的抬头人去投保,但是货物在装船之前就发生损失,此时货权还属于卖方,但卖方却不是以自己名义投保的,不利于保障卖方的权益。常用的做法是以卖方为保单抬头,待货物装船以后,风险转移了,卖方再将保单背书给买方。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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