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是用于承担出口企业收汇风险,保障出口企业资金安全,提升企业出口竞争力的政策性保险服务。出口信用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世贸组织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之一。通过开展海外买方或开证行资信调查,对买方或开证行批复信用限额,从而确定保险人对投保企业在保单项下,针对特定买方或特定开证行,可能承担的最高赔付责任。而自行掌握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中保险人自动赋予被保险人的,对特定买方或特定开证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针对可以适用于自行掌握限额的业务,被保险人无需申请限额,即可自动获得相应的额度保障。自诞生以来,自行掌握限额就以其便利性深受投保企业的青睐,但伴随而来的,是自行掌握限额项下的报损和赔付案件逐年增多,自行掌握限额项下的相关业务风险逐步显现。我们不禁应该重新考虑下,自行掌握限额真的是越高越好吗?在哪些情况下我们可以适用自行掌握限额,而哪些情况下又应该慎用自行掌握限额呢?首先,我们不可否认,自行掌握限额具有多方面显著的优点。
一、时效性针对可以适用于自行掌握限额投保的业务,企业无需提前申请限额,也无需等待限额批复结果即可安排出运。因此,企业如果有亟待出口的业务投保,同时应收账款金额能够被自行掌握限额金额所覆盖,就可以不经过提交限额申请、开展资信调查、收到资信报告后限额审批的常规投保流程,直接进行出口投保操作。
二、可预见性企业根据保单项下设定的自行掌握限额金额,可以预先对在手订单情况、客户情况进行梳理。针对不能够适用自行掌握限额的业务,企业可以尽早安排限额申请操作,而能够被自行掌握限额覆盖的业务,届时可以直接投保出口。从而方便企业对未来投保安排有一个较为充分的预期,也便于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统一的管理。
三、保障性根据客户的评级(客户级别评定与合作规模、合作历史、保单项下赔付水平、所在集团客户级别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客户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客户所处行业、客户意愿等多方面不同情况,投保企业在保单项下可以享有不同的自行掌握限额金额。从整体上来看,自行掌握限额并不因其便利快捷的特点而影响到对投保企业的保障性,相关业务的保障力度仍处于较高水平。
但凡事都有双面性,出口信用保险不仅仅是在企业出现收汇损失时,为出口企业提供理赔服务和风险保障,它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和功能,就是通过前期专业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帮助企业预先控制业务风险。投保企业享受自行掌握限额带快捷与便利的同时,也会承担由于没有进行预先的资信调查、限额审批流程,企业对自己的交易对手注册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多方面信息并不知晓和掌握,蒙着眼睛走路,摸着石头过河的风险。甚至有些情况下,有可能其他的出口企业已经对该买方向中国信保报损,买方已经出现较为明显的风险信号,而投保企业因为没有经过前期限额审批流程,未能及时掌握了解买方的风险动态情况,就直接适用自行掌握限额进行了出运安排,继续与买方交易,最终将承担较高的交易风险,以及出险后的收汇损失。经统计,仅天津分公司近三年报损及赔付案件项下,适用于自行掌握限额的报损案件个数就增加了2.14倍,赔付案件个数增加了1.48倍,赔付金额增加了2.33倍。事实证明,自行掌握限额项下的业务风险正逐步升高,值得我们警惕与关注。关于是否应适用自行掌握限额,多高的自行掌握限额金额对企业是较为合适的,我们建议,投保企业应充分考虑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风险意识、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企业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是否能够满足业务风险评估需求,同时再结合企业所属的行业特点,买方所在的国别地区风险状况,结算方式,交易金额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将适用自行掌握限额的业务严格地控制在一定的客户范围内和金额范围内,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自行掌握限额的方便快捷,追求自行掌握限额金额越高越好,否则将偏离风险管理的轨道越来越远,使得企业面临的业务风险越来越高。对于超出企业风险控制能力范围的业务,或者风险水平本身较高的业务,建议投保企业仍采取申请限额的方式,委托中国信保对国外买方开展较为全面的资信调查,结合中国信保已有的庞大的投保数据,由专业的承保人对买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于高风险国别(地区),慎用自行掌握限额针对风险水平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鉴于整体国别(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整体法律体系不尽完善,信用体系不甚健全,买方风险偏高,甚至有部分国别(地区)为诈骗风险高发的国别(地区),或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政局动荡,建议在与相应国别(地区)客户开展出口业务时,应慎用自行掌握限额。
二、对于首次交易买方,应加强对买方的资信调查,慎用自行掌握限额针对投保企业新开发国外客户,在进行首次交易时,建议预先通过中国信保海外买方资信调查,对买方资信状况有一个较为详细的了解,从而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三、对于长账期业务,慎用自行掌握限额长账期势必相应加大了应付款期间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对于信用期限超过90天的长账期业务,建议可通过资信调查、限额审批的流程,对买方资信状况、付款习惯、给予较长账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方面情况,以及买方整体信用风险进行预先评估。
四、对于金额较大的非信用证结算业务,慎用自行掌握限额如单笔业务金额较大,则企业面临的收汇风险也相应较高。因此,建议对于金额较大的非信用证结算业务,企业应预先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限额申请,以合理评估业务风险,与买方开展信用交易,控制好业务规模。
五、对于特定时间内风险变动较大的老买方,慎用自行掌握限额有一些国外买方可能是出口企业长期合作的老客户,历史收汇记录也比较及时,信用较好。但如果在特定时间内,客户所在国别(地区)、所属行业风险变动较大,或者客户所在集团、母公司或客户自身有较为重大的负面信息、风险异动情况发生,例如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欧美多国受疫情影响,经济下滑较为严重,国外买方延迟付款甚至停业倒闭情况多发,建议此时投保企业应尽量避免适用自行掌握限额出运,而应通过重新调取买方资信报告,审批限额的风险管控机制,实时掌握买方最新经营状况,合理评估买方风险,重新评估与买方结算方式、放账金额的合理性,将业务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企业也可以及时关注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信保通、《天津信保海外风险观察》等多种方式发布的相关风险预警信息,及时了解相关国别、行业、买方风险异动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做好风险应对。
自行掌握限额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将会给企业提供极大的投保便利;而运用不当,则会使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敞口。出口企业应在做好风险管理和争取便捷投保操作之间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而非通过不断争取更高的自行掌握限额,不断扩大企业风险敞口,令企业陷入险境。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企业最佳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企业应充分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工具,努力完善企业风险管理体系,最终实现企业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做大做强。
来源: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