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口罩检验期间太短?几招教你应对2020-07-23

前言:因前段时间海外疫情告急,口罩需求量剧增,很多经营者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为争取货源,不少经营者与口罩生产商签订了检验期间极为短暂的口罩买卖合同。当经营者将口罩向国外转售时才发现口罩品质不合格,去找生产商退货时却被告知检验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口罩符合约定,那么生产商的说法是对的吗?经营者可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呢?

一、检验期间应该如何确定

(一)约定优先

检验期间,也称质量异议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检验期间,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卖方,一旦检验期间届满,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二)无约定情况

从上述规则我们可以知道,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有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行事,这也是《合同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但如果未有对应约定时,则需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而合理期间则适用以下两种规则:

1.适用质量保证期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8号判决认为:“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所以,当不存在约定检验期间时,买方可以在该期间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那么口罩的质量保证期是多长呢?

我们并未检索到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该期间有直接的规定,但很多口罩质量标准都要求注明储存寿命或贮藏期,例如KN90、KN95口罩GB2626-2019标准的第7.2条(e)款明确规定口罩包装上必须标识储存寿命(至少为年);又如日常防护口罩GB/T32610-2016标准的第8.2条(h)款中也规定应标识口罩的贮藏期;

按照通常理解,口罩的储存寿命/贮藏期是指在未使用的情况下,按照通常条件保存的口罩保持其使用性能的期间,如果将其理解为质量保证期,那么当口罩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却又因口罩质量发生争议时,买方则可考虑主张检验期间应当适用口罩上标注的储存寿命/贮藏期。

2.最长不超过两年

如果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而又未注明质量保证期时,则买方最长可以自收到货物日起两年内向卖方发出数量、质量异议的通知,需要注意的是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属于不变的期间。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双方都应该积极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给予买方过长的保护期限,将会使得合同在长时间内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出现特殊情况,当买方在两年后才告知卖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这样的诉请。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该期间是最长不超过两年,并非买方在两年内任意时间发出质量异议都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瑕疵的性质等等信息,综合判断异议发出时间是否在合理期间内。

(三)例外情况

1.检验期间过短

部分情况下,由于卖方处于优势地位,买方可能不得不签订条件苛刻的条款,以我们的一位A客户为例,其在疫情期间为了争取货源与卖方签订了一份《口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应当在收货时立即检验口罩,并应在收货当日内告知货物质量问题,否则不予退换货。那么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由法院确定合理检验期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41号认为,买卖双方虽在涉案购销合同约定,货到后就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如果10个工作日后未完成验收,则作验收合格对待。但5-10个工作日内确实难以发现电池的隐蔽瑕疵,应当认定为外观瑕疵异议期。

A客户采购的口罩数量多达数万个,虽然《口罩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为收货当日,但事实上根本无法在当日完成口罩检验。根据GB2626-2019规定,口罩检测项目包括表观检查、预处理、过滤效率、泄露性、吸气阻力、呼气阻力等共计十余个项目,部分检测项目还需在一定的实验环境下才能完成,所以A客户的《口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期间的约定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A客户在合理期间内仍然可以要求卖方退换有质量问题的货物。

2.卖方明知/应知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该种情况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卖方明知道或者应知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可以不受约定检验期间及合理期间的限制,就质量问题发出通知。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很难证明卖方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我们检索到的案例中仅有少数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卖方明知或者应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如江西省高院(2018)赣民申380号判决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确认超胜公司交付的货品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超胜司作为厨房用品专业生产企业,对其制作时使用何种材质应当是明知的”。

如卖方为专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当出现口罩的材质存在问题亦或是口罩检测结果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时,买方可考虑尝试采取该思路,即因口罩是重要的防疫物资,与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专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对口罩质量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应当严格把控口罩出厂检验流程,故有理由相信其知道口罩是否符合或者基本符合约定的标准。

二、应对策略

前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检验期间约定对买方的影响,那么怎样才能减少检验期间对买方带来的影响呢?下面介绍几点应对策略,以供参考。

1.合同签订前,注意检验期间约定。我们发现部分客户在开展某些交易时总是把重点放在签合同,而不在乎签什么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后,才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所以,我们想提醒各位经营者,一定要慎重对待检验条款,尽量结合实际情况与卖方协商公平合理的检验期间。

2.纠纷发生后,仔细检查合同约定。从前文对检验期间的介绍可知,检验期间的适用呈梯形,当一层条件不满足时才会适用下一层规定。所以在纠纷发生后,我们建议立即检查合同对检验期间是否有约定,如存在相关约定,则判断是否仍处于检验期间,如不存在约定时,则需检查卖方在合同、口罩内外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部位是否存在质保期等承诺。

3.尽早通知卖方并协商处理。如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一方面,买方需尽快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并委托按照约定标准进行检验;另一方面,因通知的时间节点与质量异议是否成立密切相关,所以要尽快通知卖方。

此外,因买方负有证明其已就质量问题发出通知的举证责任,所以需尽量避免由买方以电话等方式沟通,而应以公函、律师函等其他可保留痕迹的方式通知。并且在通知内容方面,除需要明确指出口罩中质量存在问题以及处理方案外,还可告知对方法律对检验期间的规定,给予对方一定压力。

4.协商不成的,立即联系专业律师处理。部分卖方简单地认为检验期间届满后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就算卖方收到关于口罩质量的异议通知,也有可能拒绝或置之不理。对于该种情况,买方应立即联系律师,并迅速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以避免诉讼时效经过,导致丧失胜诉权。

如卖方提供的口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除可主张退还货款或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考虑要求卖方赔偿其遭受其他损失,例如转售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等。

三、结语

当前国际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国际经贸活动遭受了较大冲击,经营者们也在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更不能放松对风险的把控。检验期间是维护买方权益的重要条款,如果只见利益,不见风险,当损失产生之后才想到检验期间条款,那可能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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