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典型案例2022-03-30

 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与立陶宛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经前期磋商,立陶宛某公司与宁波某外贸公司签订合同,向宁波公司采购了包括梯子、心率监测器,电子秤、理发器等多种商品在内的34款产品,一共七个集装箱,总金额约为3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宁波公司在收到立陶宛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后,马上下采购订单给工厂并且支付定金让工厂迅速备货生产。

春节前,宁波公司收到立陶宛公司负责该订单的采购员离职的消息,同时立陶宛公司发邮件表示怀疑宁波公司贿赂该采购员,并要求宁波公司提供相关贿赂证据,否则将不履行该订单。宁波公司表示从未贿赂过该采购员,甚至连面都未见过,根本就提供不出来立陶宛公司要求的所谓证据。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宁波公司发了大概发了数10封邮件想要澄清事实,但是立陶宛公司就是不回复邮件。因货物已备好待运,宁波公司遂联系对方货代,货代表示立陶宛公司指示不从宁波公司出货了,这票订舱要取消。宁波公司无奈向宁波调解中心求助。

调解过程

宁波调解中心受理调解申请后,认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约见了宁波公司负责人,详细分析了案情,认为目前情势下下,凭信用证条款发货,较易出现不符点,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应该是为双方搭建起沟通的桥梁,让双方消除误解,保持有效沟通。

确定调解思路后,宁波调解中心即向立陶宛公司联系,征询调解意见。起初,立陶宛公司并未理会调解中心邮件,经再次去函耐心解释后,立陶宛公司正式回函,主要表达了质疑宁波公司与前采购员有不正当交易的理由:一是受舱位紧张和航运价格影响,该公司同中国其他采购商都有要求推迟发货的情形,但宁波公司却异常着急,频繁催促;二是宁波公司之前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前任采购员向公司隐瞒了该情形;三是立陶宛公司要求采购员要从工厂直接进货,不要走外贸公司,但前采购员通过宁波公司竟然采购了34种产品,且产品价格偏高,金额较大。立陶宛公司同时表示,其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质疑若继续履行合同,调解中心是否能为宁波公司的产品质量提供担保,同时提出就以前的产品质量问题要向宁波公司索赔。

根据立陶宛公司的回复意见,宁波调解中心重点就对方新提出来的产品质量问题同宁波公司进行沟通,宁波公司表示该订单所涉及的货物基本上都是立陶宛公司以前采购过的产品,对方从未提出过质量异议,且在立陶宛的销量还可以,认为这是对方为不想履行合同寻找的借口。

根据已掌握的案件事实,宁波调解中心向立陶宛公司回函重点解释以下几个问题:1. 宁波公司为什么如此着急发货。宁波公司为准备该订单,向多家工厂进行采购并支付了定金,现货均已生产完毕,各工厂催促宁波公司提货,否则将按宁波公司违约处理,宁波公司遭受了来自工厂的巨大压力。且,立陶宛公司迟迟不回应宁波公司的邮件,宁波公司无法确认立陶宛公司对该笔订单的最终态度,担心信用证过期,面临向立陶宛公司违约的风险。2. 宁波公司与前采购员的关系。调解中心表示,目前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任何不正当交易,立陶宛公司以此作为拒绝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3.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调解中心表示,请立陶宛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调解中心愿意就该问题进一步协调。

调解结果

根据前期协调情况,宁波调解中心向立陶宛公司重申,如果立陶宛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宁波公司愿意在运费、产品数量、价格上适当调整;若立陶宛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调解中心将协调双方合同解除事宜,但更希望双方能增强互信、沟通和理解,维系已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立陶宛公司经考虑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动与宁波公司联系,协商履行细节。最终,立陶宛公司修改了信用证,确定了新的交期,并安排了装船前验货,双方业务往来恢复正常。

案例评析

商事调解不仅是调处具体的纠纷,还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在沟通中促进双方当事人消除误会,增强互信。很多时候,只要桥搭好了,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把握好参与度,既不任由当事人自由角力,也不剥夺当事人意思自治。

 德国某公司与宁波某户外用品公司由专利侵权隐患引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中国贸促会宁波调解中心收到德国某公司上海办事处调解申请,称2020年8月德国公司向宁波某户外用品公司采购了1000只折叠凳,总额约1万美金。后德国公司发现订单产品涉嫌落入美国某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德国销售此款产品侵权风险巨大,遂要求宁波公司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宁波公司则认为涉案产品并未侵权,国内早有相似的专利设计,且大货已生产完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成,随即德国公司向中国贸促会宁波调解中心请求调解。

争议焦点

涉案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调解过程

宁波调解中心查阅德方提交的材料后,发现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且没有就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约定,以致在履约前置条件(是否涉嫌侵权)上,无法达成标准上的一致。在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理清调解工作思路后,调解中心与宁波公司取得联系,但经多次协调,双方仍各执己见,无法就订单后续履行问题达成一致,调解陷入僵局。

随后,调解中心向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请求对涉案产品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做出判定咨询意见。宁波保护中心通过知识产权大数据检索平台进行多方位筛查、深度技术比对后,出具的咨询意见为:涉案产品落入外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中方提出现有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并未早于外方专利的优先权日,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调解结果

根据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意见,宁波调解中心认为,涉案产品侵权风险较大。在德方坚持不接受高风险货物,而宁波公司根据德方要求大货已生产完毕的情况下,双方继续履约已无可能,宁波调解中心协调双方就全部存货处置问题达成最终和解方案。

案例评析

该案件虽因专利涉嫌侵权而无法顺利履行原货物买卖合同,但对以后类似问题的预防具有指导、启示意义,具体有如下两点:

1. 理清出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订约前,应对出口产品所涉及知识产权进行全面分析,掌握出口国对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相关专利的具体保护范围,对合同所涉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到心中有数,确定自己的产品不侵权后再走出国门,减少产生纠纷或败诉的风险。

2. 增强保护意识,利用好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作为外贸公司,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要提前进行海外专利布局、预警分析,加强自身的技术秘密保护。同时在订约时,注意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违约责任条款,确保在发生侵权情形时,守约方能够基于条款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涉外企业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贸促会等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申请协调指导,共同积极应对纠纷。

来源:宁波贸促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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