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对待新单,谨防贸易欺诈2024-04-29

当前,全球经济疲软,光伏行业综合材料成本持续处在较高水平,全球光伏行业竞争、波动加剧以及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均让行业内企业面临较大经营压力。尤其是随着疫情的结束,大量线下展会再次活跃,导致各类贸易欺诈频繁出现。

案情介绍

S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在2023419日接到一名自称来自比利时买方G公司的销售经理来访,该销售经理称其公司对现在的供应商不满意,希望向S公司采购光伏组件。同时该销售经理表示,希望S公司向中国信保投保,随后采取全额赊销的方式进行交易。

S公司获得中国信保对买方G的信用限额批复后,双方于202354日签订销售合同,该名销售经理对于S公司提出的价格没有进行还价便直接接受,双方约定发票金额为EUR185,749.20,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收货后30天,贸易术语为DDP。尽管贸易术语为DDP,但是该名销售经理却坚持自己到港口提取相应货物,该批货物于2023512日被提走。

货物被提走后,S公司于2023516日向该名销售经理表示希望拜访G公司,以讨论后续合作,被该销售经理以照顾生病的家人为由拒绝。S公司遂直接派人按照G公司官网中的地址上门拜访,随后被告知有人冒用G公司名义下单。得知遭遇贸易欺诈,S公司向当地警察局报案,并向中国信保索赔。

中国信保委托渠道介入后得知,限额买方否认订购货物及收货,称系第三方冒用其公司名义订购并提取了货物。

经进一步核实,S公司提供的往来函电中的邮箱地址与限额买方不一致,且该邮箱地址在S公司向中国信保索赔时已经失效。货物被送往的仓库非限额买方所有,且最终被第三方提走。

鉴于S公司与限额买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关系,本案项下索赔不属于中国信保的保险责任。

案件启示

01贸易诈骗特点

1近年来,第三方假借限额买方名义的诈骗案屡见不鲜,类似上述案件中的欺诈手段并非新出现的情况,但是过往类似情况多集中于纺织、日用品等行业,光伏行业出现此类情况较少。因此,特别提示这类贸易欺诈的特点如下:

一.主动下单且对价格不敏感

买家主动下单,尤其是通过展会、电商平台等形式下单,但是买家对货物价格不敏感。

.主动投保且全额赊销

买家主动要求出口商向中国信保投保,并要求全额赊销。订购货物的金额往往接近出口商获批的信用限额金额。

.冒充有实力的公司

买家往往冒充欧美较为有实力的公司进行下单,但是联系邮箱与收货地址往往与其冒充的公司不一致。尤其常常出现限额买方在欧美,货物发往乌干达、希腊等地。

.产品要求少货权要求高

买家采购的产品多为标准化产品,很少提出定制化或贴牌的需求,并且往往对货权有较高要求,倾向使用自己的货代公司或者自己到出口商仓库提货。

02出口商注意

1针对这类情况,建议出口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审核和防范:

.谨慎对待新业务

谨慎对待存在上述特点的新业务,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比例可观的预付款。并注意甄别付款抬头是否为限额买方,付款方地址是否与限额买方地址一致。

.做好买方身份识别工作

充分做好买方身份识别工作,通过中国信保资信报告、买方官方网站等途径甄别下单邮箱是否与买方官方网站一致,综合考虑买方联系电话、收货地址、所属行业等信息判断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

.严格控制货权

严格控制货权,尤其是对货物发往第三方或第三国的情况,在收到买方预付款水单但是未实际入账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出运货物或放货。

.巧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

中国信保的资信调查和限额审批环节仅是通过对买方以往信用情况的了解,对今后可能的合同履约情况做一个初步判断,并不能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保证,更不能保证出口商的交易对手一定就是限额买方。出口商应树立正确的信用保险理念,在不断提升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审慎甄别交易对手的前提下,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工具,拓展海外市场。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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