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与记名提单的骗货套路,你知道吗?2024-05-16

案情介绍

我国A公司与印度尼西亚B公司签订一笔货物出口合同,B公司要求以D/P at sight为付款方式,货物装船发运后,B公司又要求A公司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B公司,并寄送海运提单副本。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不付款赎单,要求A公司将付款方式改为D/A,同时允许B公司先提取货物,并承诺提货后一周内付款,否则就拒收货物。由于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B公司, A公司无法转卖其他客户,只能答应B公司的要求。后B公司凭海运提单办理提走货物,拒绝付款,A公司再也无法与之联系。

在本案例中,B公司使用了一个常见的骗货连环计:D/P见票即付→记名提单→D/A,利用A公司对海运提单和托收方式不太了解的弱点,引诱其进入预先编制好的圈套,使A公司货、款两空。

案例分析及建议

对此,信保温馨小提示如下:

相关建议

0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记名提单多用于特殊用途的货物或价值很高的货物。记名提单不能流通和转卖,因此,出口商应避免D/P支付方式下出具记名提单。

02同时,因托收人也是B公司,导致A公司要求船公司将货物退给自己都不可能实现。A公司以为自己持有正本提单,B公司见票后会立即付款,收汇有一定保证,但没想到提单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为B公司,受制于对方,只能改成D/A。所以,为了掌握货物控制权,出口商不要轻易变更提单托收人名称。

03在货物交付后,单据在出口商向进口商流转的过程中,要注意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此外,要掌握进口国的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政策法令,了解该国D/P支付方式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与以往惯常操作有所出入。

04最后,要了解清楚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合适的交易金额和信用额度。交易过程中,对于首次交易的买方,推荐使用信步天下app“资信红绿灯”了解经营状态。信步天下app,你值得拥有!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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