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时间和金钱都要的理赔指南2024-06-05

“足额赔、快速赔”似乎是每一个正在经历理赔环节的企业的心声,鱼和熊掌不可得兼,是这样吗?为向优质、忠诚客户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理赔服务,中国信保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简化理赔工作流程,给予快速赔付的特殊优惠理赔服务措施。但近期,某企业却主动选择放弃适用这项惠企措施,为什么?各位看官请上眼!

案情介绍

黑龙江A公司于20233月向意大利B买方出口了一批松子仁,合同总金额2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买卖双方合作已久,B买方的付款状况一直良好,就在本批货物即将到港之际,B买方却提出拒收货物,通知A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20235A公司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并着手进行货物转卖处理,同时A公司提出了在货物处理完毕前“先行赔付”的诉求。

A公司是中国信保的AAA级客户,符合享受“理赔绿色通道”服务的条件,但A公司最终选择放弃适用这一理赔服务,原因在于若在货物处理完毕前先行赔付,那么A公司将会少拿到4万美元。

而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超限额出运。

按照常理,货物处理完毕前先行赔付并不会造成企业实际收益的差别,只需将货物减损处理所得的净收益,由保险双方按保单约定权益比例进行分摊。举个例子:

本案货值20万美元,而A公司仅有10万美元的自行掌握限额,保单约定赔偿比例80%,也就是说A公司仅能获得货值40%的风险保障。在A公司有足够强的货物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才挽回了部分货值损失,那么剩余的风险敞口该如何规避呢?一单业务的净利润很难过半,一旦出险这就是一笔必亏的生意。

鉴此案例,出口企业应用足、用好信用限额,以便在出险时能够获得足额的风险补偿。

案例建议

1谨慎交易,避免超限额出运

信用限额是中国信保对买方或开证行的一种授信,是助力出口企业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出口企业应当尽量在限额金额的范围内与授信主体开展贸易,因为信用限额如无特别约定可以“循环使用”,即信用限额通常是一个“余额”的概念,出口企业至少应当确保单笔出运货值不会超过信用限额金额。

2规范履约,理赔效率靠大家

无瑕疵的贸易合同义务履行与保险合同义务履行才能更好促成“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时间和金钱兼得需要出口企业与信保的双向奔赴。中国信保会一如既往为出口企业提供优惠理赔服务,做企业抵挡风雨的保护伞、扬帆出海的压舱石。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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