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可能想抢钱2024-06-26

国际贸易发展日新月异,贸易形势复杂多样。“中间商”“代理商”等多重主体加入给跨境贸易带来高效便利优势的同时,也加重了出口企业辨别真正买方的难度。本文拟通过分析一则中间商否认买方身份的案例,提示出口企业认清贸易主体,明晰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性。

案情介绍

1、货款拖欠未收回,出口企业急报损

广东家电出口企业A20239月至10月向阿联酋买方B出口了一批窗式空调,货值金额共计188万美元,采用OA90天结算方式。因未能如期收到货款,出口企业A向中国信保及时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协力追讨。

经海外勘察,买方B矢口否认交易及收货,称本案收货人C才是债务人。买方B提供了出口企业开具给收货人的发票证明自身主张。基于此,买方B称不对涉案债务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2、债务主体陷迷雾,中国信保化危局

中国信保获悉买方勘察情况后,三步走化解危局:

(一)仔细审理涉案项下贸易单据,厘清单据显示的合同流、货物流及资金流关系。经审理发现,本案销售合同由买方B出具,货物发往第三方C,案件项下无收汇记录。

(二)引导出口企业梳理贸易关系,收集证据积极抗辩。

出口企业称:

1)本案销售合同由买方B直接出具并加盖买方印章,涉案货物已按照买方指示发给第三方C

2)《供货协议》显示收货人C系买方关联公司的下游买方,并非本案的直接买方;

3)催款邮件中买方B亦反馈除非收到C的付款,否则无法付款,可侧面印证其确系涉案买方;

4)出口企业另行向收货人C开具的发票仅为清关需要,并不改变本案贸易买方主体。

出口企业收集整理了本案项下的贸易往来沟通函电印证上述抗辩主张。

(三)借力渠道联系第三方,调查核实真正“买方”。经渠道进一步调查,收货人C确认收取本案项下货物,但表示其系与买方B签署合同,并未与被保险人签署任何合同。

面对上述确凿证据,买方B自觉理亏,不再回应。我公司结合调查审理情况,就出口企业损失快速赔付。

案例启示

贸易主体关系不清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通常会成为债权确立的拦路虎。以案为鉴,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01辨明交易对手。出口企业应结合实际贸易模式辨明各贸易主体在贸易实践中担任的贸易角色及法律责任。尤其对于贸易主体多方,贸易关系复杂,贸易模式新颖的新买方、新模式等,在承保准入阶段,务必准确、全面、及时地予以披露,明晰谁是“买方”。同时在贸易实践中注意规范制单,确保单据形式与贸易实质相一致。

02重视合同签署。贸易合同不仅是贸易双方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明晰贸易主体关系及身份的最直接凭证。出口企业应重视合同签署,不仅在形式上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还应重视合同的签署及传递,确保认清买方有据可依。

03积极应对风险。实践中买方为逃避付款责任,往往会挑刺、抓“小辫子”。如本案中,出口企业本是为了配合买方便于货物在第三方目的国清关需要才补充出具一套发票给收货人,买方反而利用了这一点拒不付款。面对买方找各种理由恶意逃避债务的风险,出口企业一定坚定信心积极应对,捍卫自身权利,有理有力有节据理力争。出口企业在遇到突发风险事件时可充分借助信用保险工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畏难不退缩,积极应对风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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