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贸易风险重重,海外买方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出口企业维权路艰。物权保留条款作为保障出口企业权益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贸易合同中。但由于各个国家法律体系不同,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也有很大差异。本案出口商虽与海外买方约定物权保留条款,但由于买方所在国沙特法律并不承认物权保留的效力,加之条款本身约定不明确,无法通过行使物权保留权保障自身权益。
通过对本案的介绍和经验总结,希望国内出口企业对沙特法律有更多了解,并在今后签订合同时对买方所在地法律给与更多关注。
拖欠的买方,狡猾的买方
国内出口商A向沙特买方B出口一批客车,价值共计1500万美元。B收货后拖欠付款,A遂向中国信保报损。然而当中国信保海外联系买方时,买方却提出客车底盘生产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A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等问题,主张反索赔金额1200万美元,仅愿意支付300万美元。
另一方面,中国信保海外渠道律师获悉,虽然买方提出各种质量问题,但对此批进口客车正常使用,并收取大额租金。买方无疑以质量纠纷为借口拖延付款时间,同时却安然使用货物,确实存在信用问题。
意外之喜,意外之悲
就在非诉谈判催收货款举步维艰之时,我们惊喜地发现,双方签署的贸易合同中包含物权保留条款。如该条款有效,考虑到买方并未将客车出售给第三方,我们可以以此向买方施压,或将客车收回,实现减损的目的。
物权保留是起源于德国的一种法律安排,即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从通常的货物交付时点延后至货款全额付清时,以此保护卖方的权益。物权保留在多国得以应用,在买方拖欠、破产等情况下能够有效保障卖方权益,降低卖方损失。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明确承认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然而,当我们提出希望借助物权保留条款将客车收回时,沙特渠道律师却给出了出乎意料的回答:
(一)沙特法律不承认物权保留的效力
沙特的基本法是传统的伊斯兰教法(“Islamic Sharia Law”),主要来源为《古兰经》和圣训。不同于绝大多数法律西方化和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沙特法律仍保留了大量传统宗教准则和圣训,所有与之相矛盾的民事和商业规则及约定都是无效的。伊斯兰教法认为,如果签署买卖合同,货物就应属于买方,如果卖方希望保留物权,则应签署租赁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因而物权保留与伊斯兰教法下的买卖合同核心精神相矛盾,并不被伊斯兰教法所承认,也很难申请执行。
(二)物权保留条款约定不明确
通常情况下,物权保留条款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全额付清货款之前始终属于卖方,直至买方全额付清货款时才不可撤销地转移至买方。
物权保留条款通常约定方式:“Title of [the Goods] shall remain vested in [the Seller] and shall not pass to [the Buyer] until the purchase price for [the Goods] has been paid in full and received by [the Seller].”。
而本案的物权保留条款则约定,“If the Buyer fails to make any payment, the Seller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retention of the title of the goods under the Contract, from the date of the receivables due date”(若买方未依照合同约定付款,则卖方自应付款日起有权行使物权保留的权利。)
该条款隐含意思即为物权在货物交付时已经转移给买方,只有在买方拖欠时卖方才有行使物权保留的权利,但未约定卖方可以将物权“收回”。此条款约定的不明确或不精准也为物权保留的执行带来阻碍。
综上,沙特法律对该案物权保留条款不予认可,加之物权保留条款本身约定不明,导致中方利用物权保留条款将客车收回的想法落空。
伊斯兰法系下的替代保护措施
在传统的伊斯兰法系国家,物权保留的效力不被认可,是否意味着卖方失去了保留物权的保护措施呢?并不尽然,实践中有以下三类比较常见的替代方案:
01由买方提供抵押担保;
02约定预付款和分期付款组合的付款模式;
03租购模式,即双方约定,由卖方将货物“出租”给买方使用,买方分期支付“租金”,至全额支付后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思考和启示
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考虑,本案出口商在和买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中加入物权保留条款,可见出口商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事不遂人愿,由于物权保留制度不被沙特法律承认,且条款本身存在瑕疵,导致风险发生后出口商无法利用此条款实现减损的目的,令人遗憾。通过这宗案例,我们也得到以下两点启示:
(一)法律适用要查清
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如双方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则买卖双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多地法律均可作为适用法,但实践中,如采用法律手段追讨,通常会选择买方所在地法律,这就要求国内出口商对于买方所在地法律进行更多了解。
在本案中,如果A公司在约定物权保留条款前及时了解到沙特当地特殊的法律环境对于物权保留条款的认可程度较低,在合同中约定可被当地法律认可的替代保护性条款,则将大大提高货款的担保效力。
(二)条款约定要明确
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准确、不明确将直接导致条款无效或效力存在瑕疵,难以起到保护双方权益的作用。实践中,国际买卖合同的条款表述趋于成熟化和标准化,一些常用合同安排,如物权保留、债务加速到期、质量担保和不可抗力等内容都有标准表述,签订合同时将标准语言表述纳入合同中即可。对于个案个议的特殊事项,则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保证合同条款的精准明确,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来源:中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