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球企业破产数量激增,国内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形势日趋严峻。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的要求,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妥善帮助企业应对买方破产风险。本文从一则理赔案例出发,为出口企业有效应对买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
一、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一家太阳能电池出口企业,于2023年初得知其主要的澳洲买方忽然宣布破产,遂立即向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报损。接到报损后,天津分公司迅速响应,在调查案件后及时支付了赔款。考虑到A公司对买方所在地的法律环境不熟悉,天津分公司联合追偿渠道指导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登记了破产债权,并在赔后持续跟进买方重组进展,分析买方资产现状及经营前景,充分合理利用A公司自身优势,成功获得较大比例债务清偿,实现了较好的追偿减损效果。
二、案件启示
(一)规范贸易流程,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注意到,出口企业贸易流程的不规范、合规管理的不到位,会使其在买方破产事件处理中处于被动地位,进而影响破产债权的确认及受偿。例如:商业合同、订单、发票、提单、买方沟通记录等重要贸易证明材料缺失;贸易合同条款不完善,交易主体、付款主体、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条款约定不明或缺少相关约定;履约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不能及时、有效修改或更新相关合同内容等。上述情况都可能会导致出口企业的债权在申报阶段难以被认定或认定的金额、主体等出现错误,进而影响后期破产分配。建议出口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在贸易谈判中积极与买方协商添加履约保障条款,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二)积极联系破产管理人及时登记债权,争取最大权益
通常情况下,买方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在破产管理人的主导下进行债务重组,然而一般供应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排在破产分配顺序的末尾,只能被动等待重组或者清算分配,最后往往只能获得极低的清偿比例,甚至有可能无法获得清偿。在整个破产进程中,连接买方和出口企业的纽带是破产管理人。在买方破产后,包括清点债务人的资产,召集债权人会议,制定重组方案或破产清算项下的资产分配方案等事项的进程反馈都是由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对接的。
本案中,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首先主动指导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登记了破产债权,保障了其未来可实现分配的权利。虽然A公司仅是债权等级靠后的无担保债权人,但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买方虽处在破产重组阶段,但依然具有一定市场地位及经营能力,多家公司愿意收购买方,故其存在还款预期;同时,A公司的制造研发技术在行业内领先,是买方的核心供应商,其提供的产品对买方未来走出破产阴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抓住这两点有利因素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多轮谈判,帮助A公司争取最大权益。最终破产管理人同意使用债务人破产财产中的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清偿A公司的债权,大部分货款得到了清偿,实现了在买方破产案件项下无担保债权的有效追偿。
(三)善用“物权保留条款”,最大限度减损
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物权保留条款”,可在买方破产时保护供应商的利益。简单来说,是在双方约定货物交付后、买方全额付款前,卖方可保留对其货物的所有权。此时,在买方发生破产风险后,出口企业可行使取回权或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此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对于物权保留条款生效条件和效力范围的规定有所区别,部分国家的法律为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设定了一定的行使要件,例如:德国法律规定物权保留条款只有双方书面约定后方可生效;瑞士法律规定只有已经登记的物权保留协议方能生效;意大利则规定只有已经登记的物权保留条款才能对抗第三人等等。另外,还有部分国家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对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交易进行了保护,也就是说,国外买方如果已经将货物以合理价格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完成交付,尽管出口企业和国外买方签订了物权保留条款,也不能再取回货物。
因此,建议出口企业注意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条款类型,让物权保留条款真正成为出口企业未雨绸缪、防范买方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
来源: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