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出口企业认为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非常低,知名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yi的信用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开证行是商业主体,也存在破产、拖欠等商业风险,所在地也可能发生政治风险。
因此,即使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也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借力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保障功能,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对特殊条件的信用证可咨询中国信保进行“事前排雷”,而一旦遭遇信用风险可获得事后补偿,确保货款安全。请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例概述
这是一笔看似普通的信用证交易:企业向孟加拉买方出口一批电子设备,价值30万美元,约定支付方式为20%预付款,余款90天远期信用证支付。余款对应信用证由当地知名银行A银行开出。
收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备货、生产,按信用证规定时间出运了货物,开证行按期承兑,买方提走货物。企业交单后,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文,一切看似正常。然而,承兑后的开证行在付款到期日后却迟迟不付款,出口企业一次又一次通过交单行发电文,向开证行催收无果,只好向中国信保报案。
中国信保受理该案件后,快速委托渠道开展了勘查工作。经调查,买方承认贸易事实,并确认收到涉案货物且交易金额无误,但表示项下无到期应付的欠款,称出口企业未收到货款问题在于A银行拒付,A银行却提出这张信用证为“背对背信用证”。
因为主信用证下买方未能向终端买方出口这批货物,主信用证未能承兑,因此拒绝了支付本案项下的信用证。面对此情景,企业着实一惊!当初确实有过这个提法,不过当时就已明确为独立信用证,怎么还有这问题出现?
于是赶紧核查信用证电文,确认:这张信用证的兑付不以其他信用证获得兑付为前提。原来,当初企业结合中国信保培训时曾提出的建议,拒绝了有付款前提的“背对背信用证”,而买方虽说服了当地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但这张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意愿依然受到未能执行的信用证影响。
鉴于开证行未能就其所称付款前提条件提供证据,已对本案信用证承兑但又未如期支付款项,实际上拖欠风险已发生。中国信保按保单约定对企业进行了赔付,之后继续对该银行进行追索。
中国信保温馨提示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信用证这种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实际上并不一定安全,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不可盲目信任知名开证行。本案中的买方是出口企业的老买方,双方合作已有5年之久,开证行一直是A银行,而且A银行也是当地较大的银行。出口企业完全没有料到如此知名的银行也会发生拒付风险。
其次,出口企业要擦亮眼、严审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证不符是开证行不予承兑的正当理由。因此出口企业务必严格审单,要尽量避免“软条款”、带有付款条件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等。另外要严格履约,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以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本案中,如果企业接受了带有付款前提的信用证,则可能因付款前提无法满足而影响到自身正当权益。
第三,要密切关注买方和付款银行情况。国际贸易流程复杂、变化多,买家的付款能力、结算银行的信誉都可能影响到出口企业最终能否安全收汇。在交易前,出口企业应了解买家经营、信誉情况及下游终端买家经营资质,并进行资信调查,尽可能与经营状况良好、资信可靠的买家进行交易;同时,也要关注开证银行资质,一些信誉欠佳的开证行也往往会发生破产、拖欠等风险。
最后,要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做好事前排雷、事后补偿。信用证结算通常被认为是风险较低的国际结算方式,但开证行是商业主体,同样存在破产、拖欠等商业风险,所在地也可能发生政治风险。
当前,全球经济持续疲软,出口企业在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不可再简单地以从前的“思维定势”论之,而应在充分了解开证行历史信用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风控措施,及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一旦遭遇信用风险可获得事后补偿,确保货款安全。
来源:中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