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合同中,除非合同中采用DDP贸易术语,或有专门条款约定进口关税的承担,那么一般情况下,谁进口谁承担进口关税;而加征关税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货。
2、贸易术语中的DDP要求卖方承担最大的责任,包括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进口清关完税等,除此之外,其他10个贸易术语都约定由买方承担进口关税。
3、中国与美国尚未签订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相关协定,因此中国法院判决难以在美国执行,而中国与美国同时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可以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的仲裁裁决,故建议中国企业与美国买方约定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机构可以选择: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的对象扩张至非美国公民。一个企业不需要在美国设立,也不必在美国有业务经营,只要企业经营行为与美国市场、美国相关机构或美国企业有联系,那么“长臂法”就可管辖,如果美国法院认定企业或企业高管存在违反美国出口管理、贿赂等腐败行为,即便行为不是发生在美国,也同样受到美国“长臂法”的制约。
除了防守,企业还需加大对国内国际其他市场的开拓,包括“一带一路”市场、南美、东南亚等新兴市场。
智能制造和转型升级是企业保持出口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只有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才会更强。
来源:中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