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广东某出口企业A与某英国知名零售商签订贸易合同,于2022年10月向买方出运了一批小家电,货值30余万美元,约定支付方式为DA30天,贸易术语为FOB。货物到港后A公司并未等到买方承兑提走货物,而是在12月收到了买方已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通知。
破产管理人提出,当前买方出于自救各门店都在打折促销,短期内对货物有较强的需求,希望支付30%货值后提走滞港货物,就此与被保险人达成和解。因资金有限无法采购所有供应商货物,买方要求三天内答复,过期将不再接收被保险人的货物。由于货物为买方定制款式且带有商标,被保险人无法在当地另寻买家,且此时已临近圣诞假期,短时间难以安排退运。随着港口费用不断增加,被保险人似乎只有接受破产管理人的报价这一选择。
被保险人第一时间向中国信保通报了案件情况并寻求协助。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中国信保委托海外律师介入代表出口企业与破产管理人谈判。经过多轮沟通,管理人最终在2023年1月中旬同意将和解金额提高至60%,并答应承担所有港口费用。1月底买方支付全部和解款后被保险人交付货物。
案件启示
国际贸易中时常遇到买方破产导致的到港货物“进退两难”的问题,我们建议出口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保障自己的权益:
1及时跟踪货物状态,做好预案
本案中买方未及时提走到港货物,考虑到良好交易历史和买方的知名度,这一异常未引起被保险人的警觉,亦未及时与买方沟通,直至收到买方破产的通知才着手处理货物,此时距离第一笔货物到港已近一个月。广大出口企业应树立风险意识,密切跟踪物流状态和买方状况,做好买方拒收或货物滞港的预案。
2添加物权保留条款,优化贸易合同
本案贸易术语为FOB且支付方式为DP30天,贸易合同中添加物权保留条款。买方在对本案货物有较强需求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正常提货,若无此条款,届时被保险人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但根据条款效力,买方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归被保险人,故此条款极大地杜绝了买方和管理人利用规则漏洞的可能,使被保险人掌握了货物处置的主动权,极大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各国法律对物权保留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出口企业熟悉相关国家法律和贸易惯例,谨慎订立合同条款。
3及时向专业机构寻求协助
本案破产管理人最初仅提出30%的和解比例,要求三天内答复且过时不候,企图以此对被保险人施压达到低价取得货物的目的。中国信保海外渠道介入后通过当前货物重要性、双方后续合作前景等方面与破产管理人不断协商,最终取得了满意结果。建议出口企业在遭遇类似困境时及时寻求对当地法律、海关政策等熟悉的专业机构的协助。
来源:中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