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之一就是拒收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出口后买方以明确的意思表达,或以超过合理期限而不提货等实际行动,拒绝接收货物。接收货物是买方的合同义务,拒绝收货就构成买方的违约失信行为。通过以下一个案例,小编来说说拒收风险的具体表现和风险防控的一些要点。
案情概况
四川某出口企业W出口新鲜葡萄到印度,以海运记名提单出运,结算方式为30%预付款、见提单复印件后付款50%,提货后30天内支付剩余20%。货物发运后,W公司将提单副本传真给买方,但印度买方并未如约付款,并且以上批收到的葡萄有质量问题为由而明确提出拒收该批货物。
W公司一边辩解质量问题并督促买方提货,一边寻找新买方转卖货物、减少损失。找到印度另一家客户愿意折价收货后,W公司敦请原买家出具了对转卖货物的“不反对声明书”(NOC,Non Objection Certificate)。然而新买方持NOC文件提货清关时却印度海关拒绝,称还需要原买方给清关行发函确认,而原买方拒绝配合。最终这批葡萄不得不弃货,所幸中国信保予以了及时赔付。
案例启示
这起交易最终发生拒收风险,有以下教训可以吸取:
一是葡萄这类生鲜产品,质量标准本身就比较复杂,物流过程中又容易发生变质,涉及质量纠纷的可能性很大,况且众所周知印度客户普遍“难缠”。如果W公司洽谈合同时坚持出运前全额或大比例预付货款,那后续麻烦很可能就不会发生。
二是很多企业错误以为自己手上有正本提单就能控制货物,因此普遍采取“部分货款预付+见提单复印件付款”的结算方式,以为风险较小。但海运提单中仅有不记名提单才有物权凭证性质,而记名提单下买方可无提单直接提货,出口企业即使正本提单在手也无法控货。
况且印度、土耳其等国海关都有规定,到港货物如果退货或转卖必须由原买方出具NOC且流程手续很复杂。因此,W公司出口印度却采用记名提单,相当于自己往自己脖子上套了绞索,只能听任买方“宰割”。
三是既然合同约定“见提单副本付款”,那就应该在发出提单副本后马上督促客户付款,如果没及时付出就是风险信号,就应该马上启动退货、转卖等防损减损措施。有“第二方案”在手,真出风险时才能更好应对。W公司在以往交易中并没有认真督促买方“见提单副本付款”,纵容买方形成了拖到货物到港才付款的坏习惯。而货到港后如果买方拒收,就错失了“早发现早处置”的减损时机。
况且葡萄很快就会腐烂变质,即使能转卖也不得不接受新买方的大幅折价。一步被动则步步被动,最终导致弃货全损。
以上这个案例,充分说明拒收风险是“险中之险”,出口部分东南亚国家更是“一坑”连着“一坑”,值得引起出口企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出口新鲜果蔬、定制产品、危化产品及其它不易储存的产品,更要做好交易买方的前期资信调查、付款方式的合理约定以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风控措施,避免拒收风险出现时进退两难的困境。
来源:中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