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中国信保充分发挥政策性职能,研究制定并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有关的系列措施,聚合承保、理赔、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断提高乡村小微企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文从理赔角度看中国信保在助力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出口企业跨山越海发挥的作用。
案件回顾
云南省有27个县区市被列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信保云南分公司坚持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贡献信保力量。
云南某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一家小微出口企业X,为云南某集团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鲟鱼的苗种繁育、生态养殖、鲟鱼子酱及鲟鱼制品加工及国内国际的销售及相关的科技研发。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集团已经拥有北京、河北、重庆、云南等10余处高标准鲟鱼养殖及鱼子酱生产加工基地,从苗种繁育到成鱼养殖到鱼子酱加工,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是中国鲟鱼行业产业链非常完整和自营养殖量很大的鲟鱼产业企业集团,是中国鲟鱼行业产业链最完整的企业之一,集团正在稳步发展成为亚洲领先、世界一流的专业鱼子酱及鲟鱼产品生产商。
2023年10月,X公司与吉尔吉斯斯坦买方F签订货值13.6万美元的冷冻水产品出口销售合同。X公司收到第三方支付的预付款后,于2023年12月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因买方未按期支付尾款,X公司于2024年2月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金额8万多美元。中国信保云南分公司积极发挥政策性职能,及时委托勘查人员进行勘查追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断通过会谈、电话、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提高案件响应速度和处理效率,让出口企业“安心”、“放心”。
在出口企业X的积极配合下,以案件“中间商”为突破口,几经辗转联系到买方F的负责人。买方F虽然确认了贸易事实,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买方F以货物质量为由,拒付货款,且一直没有回应合同条款约定“如果质量和数量不一致,买方应在货物到达后3天内提出索赔”,存在明显的信用问题。最终,此案不负众望,得以赔付,展现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责任和担当,也有力提振了该小微企业跨山越海的信心和决心。
启示和建议
一是辨清“中间商”的实际身份。
情况一,中间商即合同买方。中间商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买方签署合同;将来要承担债务的付款责任人是中间商,不能因为最终买方实力雄厚错误地低估此类贸易的风险水平。
情况二,中间商是最终买方的代理人。中间商作为最终买方的代理人签署合同,重点在于确认中间商与最终买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中间商是否具有最终买方的合法有效授权。
情况三,中间商实则贸易联系人。中间商以一定形式从该笔贸易中提取佣金,中间商本质上提供的是信息渠道服务,不参与贸易实质。
情况四,警惕“会变脸”的中间人。不同于情况三,此类中间人深入参与到贸易业务中,出口企业将其视作合同买方代表,而合同买方又认定他为出口商代表,但实则该中间人既没有出口商也没有买方的任何授权,只是打着各自的名义在中间捞取利益。由此可见,不同情况下,中间商的责任和义务大不相同,出口企业需要辨清并核实“中间商”的实际身份,做好风险防范。
二是留存书面沟通记录。
签署合同、发运货物前,出口企业应与实际的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商洽接触;尤其在确定重要条款、签署合同、发运货物、催收货款等重要环节,务必留存好与交易对手的书面沟通记录。一旦风险发生,往来沟通记录就是交易双方是否存在贸易事实的佐证。
三是在采用工厂交货、目的国境内交货等贸易术语时,务必留存签收/收货凭证。
贸易合同约定不同的贸易术语,可能会对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的保险责任起始点产生影响,买方的签收/收货凭证是非常重要的贸易单证,签收人应该有买方的书面委托或授权。此外,在采用工厂交货、目的国境内交货术语时,出口企业应该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根据已投保的保险产品,看是否需要额外出具批单。
四是在合同质量条款中明确质量争议期。
特别是对产品保质期较敏感、对仓储物流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建议在合同质量条款中明确约定合理的质量争议期,并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得到买方的确认,有效防范质量争议,避免买家以质量问题为由恶意拒付货款或反索赔,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中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