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小王“不是一个王2025-09-04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L与美国华人买方UC签署销售合同,合同约定LUC按照OA90天支付方式出运一批货物(溴化盐)。被保险人按照买方UC提供信息,向我司申请限额,我司经资信调查,买方UC符合授信条件,足额满足被保险人限额需求,被保险人亦对我司调查主体确认无误。

被保险人L按照合同约定发货,货物到港后买方及时清关提货。到应付款日后,被保险人催收货款无效,故向我司报损,并委托我司勘察追讨。

案件审理

我司向限额买方UC勘察追讨,UC否认交易。经核查销售合同,合同买方信息较为简略,并非完整公司名称及地址,与限额买方UC名称的关键词相同、地址相似,但合同签署人并非UC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经过渠道深入调查,案情逐步清晰起来。某华人父子同时在美国IL州注册两家公司UIUC两家公司的名称及经营地址相似,对外公布的电话号码相近。UC公司有经营实绩,财务状况尚可,法定代表人为其子;UI公司实为空壳公司,无债务偿付能力,法定代表人为其父。在中国采购过程中,UI公司与国内出口商洽谈合作并签署订单,通过提供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不完整,诱导性的使卖方误认为合同买方为UC公司。

我司随即向UI公司勘察时,UI公司承认债务,但表示无力偿还欠款。渠道核查UI无财务实力,无可追性。

由于我司承保限额买方与实际合同买方不一致,不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该案无法赔付。被保险人由于疏忽大意,在买方的恶意引导下,对主体张冠李戴,造成货钱两空。

 启示及建议

销售合同约首部分的核心功能是确定买卖双方主体。从卖方角度来讲,此部分最大的风险在于买方主体约定不准确,具体表现在买方信息比较简约,在有相似信息其他主体的情况下,无法准确锁定合同买方。

1、合同买方的信息务必完整准确,建议填写买方的注册名称及地址,最好将买方的注册号、税号等官方注册信息在合同上予以体现(相关注册信息,索要买方的营业执照或进口资质证明等材料即可获知)。

2、中国信保批复限额后,准确核对限额审批通知单上的买方信息与贵司合同买方信息是否有出入,若存在出入,向买方予以核实或通过中国信保获取的买方资信报告予以比对确定。

3、在与买方多个关联公司同时合作的情况下或者已合作买方提供一个新相似名称(如,以公司更名为由)签合同时,需要格外注意。

4、若销售合同有买方签章,务必审查签章买方信息是否与约首买方信息一致;若有买方签字,务必核实签字人是否为其法定代表人,若非法定代表人需要核实该签字人是否有签字授权证明材料。 

5、如经搜索,买方有官方网站,务必核对官方网站上的邮箱后缀是否与贸易联系人的邮箱后缀一致。

来源:中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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